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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跨境赌博首次写进刑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21-03-01 11:58 | 文章来源:YINGSOO

  近年来,跨境赌博犯罪与涉黑、诈骗、绑架、偷渡、金融等多种犯罪相互交织,滋生黑灰产业链,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跨境赌博衍生的“地下钱庄”跨境洗钱等犯罪进一步加剧了经济金融风险,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初步统计,我国每年从境内流出的涉赌资金超万亿元。

  对此,公安机关紧紧围绕“坚决遏制跨境赌博犯罪乱象”的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全力开展打击治理专项工作。

  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打掉涉赌平台2260余个、非法技术团队980余个、赌博推广平台1160余个,打掉非法支付平台和地下钱庄196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5万余名,中国人民银行共计处罚违法违规机构300余次,国家外汇管理局查处涉赌资金跨境转移及非法汇兑案件300余起。


  不仅如此,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正式施行,跨境赌博首次写进刑法,这意味着今后,国家将从严从重打击跨境赌博。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开设赌场罪从三年基准增加到五年,加大了对该罪的刑罚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明确了跨境赌博犯罪的法律适用,对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会以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相论处,但法律适用并不统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予以明确:以开设赌场罪相论处。

  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 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 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2. 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3. 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 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4. 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5. 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 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二)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 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 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4. 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5. 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6. 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三) 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参赌 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规定的“聚众赌博”。

  (四) 跨境开设赌场犯罪定罪处罚的数量或者数额标准,参 照适用《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和《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 关规定。

  三、关于跨境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 三人以上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 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赌博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 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二)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三)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 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 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 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

  2. 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

  为同一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既无上下级关系,又 无犯意联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 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 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参与赌场、 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可以 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关于跨境赌博关联犯罪的认定

  (一)使用专门工具、设备或者其他手段诱使他人参赌,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上开设赌场,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或者无法实现提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部分参赌者赢利、提现不影响诈骗犯罪的认定。

  (二)通过开设赌场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赌博犯罪的,应当依法与贿赂犯罪 数罪并罚。

  (三)实施跨境赌博犯罪,同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罪等罪的,应当 依法数罪并罚。

  (四) 实施赌博犯罪,为强行索要赌债,实施故意杀人、故 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 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五) 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信用卡、资金结算等服务,构 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 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收益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实施赌博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向实施赌博犯罪者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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